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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杨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杨道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6949426-8。法定代表人:徐化萍,经理。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道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