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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钧霞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钧霞,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钧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委托代理人胡保建、贾建军,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钧霞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钧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钧霞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钧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贾钧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