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金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7号罪犯陈金辉,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4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3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2.4分。该犯刑期已执行四年六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父亲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陈金辉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帮教协议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金辉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