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蓉,桃江县浮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胡某某、胡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大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