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凤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凤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保科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2B4,组织机构代码350200-277158。法定代表人黄嘉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被告邹凤安,1980年1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凤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等费用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文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