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迅与张彦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迅,张彦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786号原告王迅,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甘肃省泾川县党原乡李家村六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106151436。被告张彦虎,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西街村西街328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90927051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迅与被告张彦虎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迅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迅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