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勇。2013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勇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勇勇至大悟县城关镇解放街,见一住户家的窗户未关,且未安装防盗网,便从窗户钻入,上到三楼,采取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失主余某家中,盗走现金30余元及“爽歪歪”饮料一瓶,被告人刘勇勇喝完“爽歪歪”饮料后,将空瓶放在阳台上。随后,被告人刘勇勇采用电话卡插门解锁的方式进入隔壁失主熊某家中,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仿制“苹果”黑色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刘勇勇将笔记本电脑卖给大悟县“中百仓储”旁一家电脑店,因该店在被告人刘勇勇到案前已被转让,导致被盗电脑无法追缴进行价格评估,被盗仿制“苹果”黑色手机一部已被被告人刘勇勇在案发后丢弃。经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爽歪歪”饮料瓶口拭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勇勇,支持斑迹为刘勇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014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勇勇至大悟县城关镇“碧水华庭”小区,采用电话卡插门解锁的方式进入失主殷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及钥匙一把。2014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勇勇至大悟县城关镇“碧水华庭”小区大门外,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失主黄某甲经营的“韵琪贝可丽”蛋糕烘焙坊门店内,盗走现金500元。随后,被告人刘勇勇又至“碧水华庭”步行街,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失主陈某经营的“欣荣精品布艺”店内,盗走“黄鹤楼”硬珍品香烟11包和“黄鹤楼”软蓝香烟8包。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76元。2014年10月18日16时20分,被告人刘勇勇在武汉火车站乘车时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刘勇勇于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实:大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勇勇乘车的车票、被告人刘勇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失主余某、熊某、殷某、黄某甲、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勇勇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悟价鉴证字(2014)042号价格鉴证意见书、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刑)鉴(法)字(2013)第0065号生物物证意见书;大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勘查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勇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勇当庭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玲审 判 员 付北成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利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