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XX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依杆其乡九大队铁路桥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