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剑与刘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刘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上诉人刘兴因与被上诉人刘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辖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兴上诉称:(2014)园民辖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争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合同履行地也在重庆市,为便于查清案情,由重庆市的法院审理本案最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剑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刘兴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