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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洪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