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田爱玲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爱玲,郝松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爱玲,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都钢铁总公司第一耐火材料厂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44号楼4单元302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松山,男,1955年7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田爱玲因与被申请人郝松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04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爱玲申请再审称,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44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是单位分配给申请人的,且系申请人出资购买。申请人现在没有其他住房,不具备腾退条件,而被申请人郝松山还有其他住房。现申请人要求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04271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44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归被申请人郝松山所有。被申请人郝松山要求申请人腾房的诉讼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田爱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田爱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爱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凌琳审判员 米利民审判员 杨培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