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郭水清、龚秀华、罗燕、郭某某与黄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水清,龚秀华,罗燕,郭某某,黄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郭水清,男,生于1956年3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龚秀华,女,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罗燕,女,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法定代理人罗燕(系郭某某母亲),女,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黄攀,男,生于1989年11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眉民终字第324号郭水清、龚秀华、罗燕、郭某某与黄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黄攀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提供黄攀在服刑前向井研县交警大队、检察院交纳了保证金,经查不实。黄攀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