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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兵与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李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2672号申请执行人陈兵。被执行人李忠辉。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忠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兵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502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滨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黄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