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建元与柳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元,柳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王建元。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柳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元诉被告柳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建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国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