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建元与柳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元,柳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王建元。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柳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元诉被告柳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建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国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