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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志州与彭三元、喻成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州,彭三元,喻成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志州,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邓维林,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三元,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其他信息未核实。被告喻成刚,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州与被告彭三元、喻成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三元、喻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州撤回对被告彭三元、喻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依法减半收取560.50元,由原告王志州负担。审判员  尹小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瑞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