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志州与彭三元、喻成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州,彭三元,喻成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志州,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邓维林,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三元,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其他信息未核实。被告喻成刚,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州与被告彭三元、喻成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三元、喻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州撤回对被告彭三元、喻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依法减半收取560.50元,由原告王志州负担。审判员 尹小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瑞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