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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何明与廖道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廖道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何明,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道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与被告廖道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明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