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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桥与武汉市众鹏达工贸有限公司、卫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桥,武汉市众鹏达工贸有限公司,卫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87-2号申请执行人:黄桥。被执行人:武汉市众鹏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谭碧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卫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众鹏达工贸有限公司、卫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众鹏达工贸有限公司、卫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众鹏达工贸有限公司、卫冬至今未履行。2014年1月29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裁定保全被执行人卫冬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105号K3-1栋/单元10层1室房屋,现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卫冬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105号K3-1栋/单元10层1室(建筑面积272.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昌120384790)房屋。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