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胜珍诉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62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珍,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黄胜珍,无固定职业。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童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胜珍诉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胜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银河路1号亿科红郡小区7号楼1803号房屋一套进行保全,并提供谢迎年所有的房屋(产权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200402**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胜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银河路1号(房屋预售证登记项目地址为:广东路漫漫沟)亿科红郡小区7号楼1803号房屋一套的抵押、过户及变卖手续。二、冻结担保人谢迎年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陈罗桥居委会326幢1-4-3号房屋(产权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200402**号)一套的抵押、过户和变卖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