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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