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