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绍培,德阳市旌阳区柏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田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