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曰正与王曰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曰正,王曰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曰正。委托代理人:林筱宝。委托代理人:袁明哲。被告:王曰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曰正与被告王曰标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曰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曰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曰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曰正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