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谢明房与徐衍宁、日照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房,徐衍宁,日照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谢明房,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徐衍宁,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连县。被告日照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潍坊路98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兴海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房与被告徐衍宁、日照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告日照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告日照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停放在龙南县天新交通拯救中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王 勇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五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