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终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成都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4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范立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上诉人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征审判员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熊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倩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