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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垦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柏兴权、刘福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兴权,刘福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垦民初字第34号申请人柏兴权,男,汉族。申请人刘福烈,男,汉族。申请人柏兴权与申请人刘福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第九师一六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认可刘福烈还应支付柏兴权劳动报酬11200元;二、刘福烈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付清柏兴权劳动报酬11200元,如不能及时付清刘福烈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昌 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斯提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