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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广祥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赵广祥,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015年1月16日,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颁发的地字第34010020130001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规划局的上述颁发许可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广祥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松明审 判 员  倪世屏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储铃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