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曹飞翔诉蒋宴平和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翔,蒋宴平,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曹飞翔,男。被告蒋宴平,男。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曹飞翔诉被告蒋宴平和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飞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曹飞翔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