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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负责人:王剑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孝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