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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岳树旺与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树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岳树旺。被执行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陈飞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飞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香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迎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