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书军与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书军,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胡书军。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修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792元、经济补偿18531元、补交2013年11月起至2104年12月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费用由社会经办机构核定,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已在工资中扣除),承担案件执行费340元。从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