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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新生、何应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新生,何应辉,严绍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炉坑村长和街**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63250。法定代表人:严绍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雄,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新生,男。委托代理人:龚志宏,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何应辉,男。原审被告:严绍成,男。上诉人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新生、何应辉、原审被告严绍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案涉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30.65元,由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12861.3元,本院予以退回6430.65元给东莞市天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潮辉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代理审判员  万思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婕婷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