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大城县远帆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俊香执行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县远帆商贸有限公司,李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远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学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俊香,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大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俊香所有的位于大城县津保路南侧、大城国用(2013)第0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大城国用(2013)第0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需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过户至大城县远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俊香所有的位于大城县津保路南侧、大城国用(2013)第0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大城国用(2013)第0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