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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启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启秀,陈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文启秀被执行人,陈霜申请执行人文启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9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廷和审 判 员  胡吉明审 判 员  何 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