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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冉光权与韦昌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光权,韦昌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冉光权,务农。被告韦昌三,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光权诉被告韦昌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光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光权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冉光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兰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