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冉光权与韦昌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光权,韦昌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冉光权,务农。被告韦昌三,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光权诉被告韦昌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光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光权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冉光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兰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