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文娟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娟,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21-3号原告:韩文娟,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阜太路泉龙宾馆,组织机构代码75097425-0。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继华,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娟与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根据原告韩文娟提供的财产线索,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21-1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颍泉区人民政府6038800元为限,不得对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裁定和本院认为:韩文娟要求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继华持有的安徽阜阳保利汉铭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69%的股权由叶俊开显名持有,叶俊开所持有的股权中有9%由张继华隐名持有)价值27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许敏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春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