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户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户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及其辩护人厉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户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得淫秽、盗版光碟,在本市江北街道山口夜市设摊出售。2014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户某在本市江北街道山口夜市其所设摊位上贩卖盗版、淫秽光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扣光碟1274张。经东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查扣的光碟中有130张属于淫秽物品;经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查扣的光碟中有1144张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俊华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案经过及被告人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售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户某系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户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厉建军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户某一人犯二罪,据其情节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厉建军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户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兰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