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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明奎与李德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奎,李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奎,男,1947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德全,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德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德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德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拥有一辆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德全所有的豫SB23**号桑塔纳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李德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郁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