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兴赞等与张广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赞,梁山县福赞面粉有限公司,张广华,梁山县雪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202-1号原告:韩兴赞,农民。原告:梁山县福赞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兴赞,执行董事。被告:张广华,农民。被告:梁山县雪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开河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广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兴赞、梁山县福赞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华、梁山县雪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兴赞、梁山县福赞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广华、梁山县雪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王可雪所有的位于××的位于××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兴赞、梁山县福赞面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广华、梁山县雪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可雪所有的位于××的位于××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长敏审 判 员 王从侠人民陪审员 侯庆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