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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王春英,占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邵继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英。被执行人占宗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春英、占宗斌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054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春英、占宗斌银行存款228228.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