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茹花地、原宽章与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花地,原宽章,王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茹花地,女,生于1943年6月18日,汉族。原告原宽章,男,生于1941年10月18日,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红顺,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原告茹花地、原宽章诉被告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茹花地、原宽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茹花地、原宽章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花地、原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茹花地、原宽章负担。审 判 长 裴晋苗审 判 员 焦云平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