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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樊新芳与慈溪市长信真空设备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新芳,慈溪市长信真空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樊新芳,住所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慈溪市长信真空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晓芬因被执行人慈溪市长信真空设备厂(普通合伙)拒不履行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劳人仲案字(2014)第1023号仲裁调解协议,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慈溪市长信真空设备厂(普通合伙)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