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巧生与卓明毅、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生,卓明毅,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生,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卓明毅,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大道。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卓东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巧生与被执行人卓明毅、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2014)岩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卓明毅及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东照实施司法拘留15日后,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得款人民币112922.50元,余款1387077.5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