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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非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伟良、卢丽君计划生育行政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非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392917-3被执行人卢伟良,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卢伟良、卢丽君计划生育行政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执审字第14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非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金审 判 员  林荣杰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