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非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伟良、卢丽君计划生育行政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非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392917-3被执行人卢伟良,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卢伟良、卢丽君计划生育行政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执审字第14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非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金审 判 员 林荣杰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