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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三融燃料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三融燃料油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徐申华,朱海伦,朱夏生,徐虹,朱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代表人:汪前。委托代理人:陈洁。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市三融燃料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常明。被执行人: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执行人:徐申华。被执行人:朱海伦。被执行人:朱夏生。被执行人:徐虹。被执行人:朱美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三融燃料油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徐申华、朱海伦、朱夏生、徐虹、朱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但涉及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东执民字第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