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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袁林娟与陕西睿涵建设有限公司、吕锦伟、彭兴国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娟,陕西睿涵建设有限公司,吕锦伟,彭兴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袁林娟,女,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陕西睿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吕锦伟,男,47岁。被告彭兴国,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娟与被告陕西睿涵建设有限公司、吕锦伟、彭兴国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林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