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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卫诉被告惠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惠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李红卫,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高家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7602151014.委托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恩,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西电四公司。身份证号码:6104041976********。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卫诉被告惠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惠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惠恩的户籍所在地为咸阳市渭城区,被告惠恩不是蒲城县人,亦长期不在蒲城县居住,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李红卫提供劳务的地点是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惠恩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咸阳市渭城区,陕西省蒲城县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亦不是被告惠恩经常居住地,因此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惠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