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05)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华,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华,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俊,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君华与被执行人吴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3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未履行部分款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