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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王惠康、安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惠康,安菊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长吴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菊。被告王惠康。被告安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惠康、安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