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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6号罪犯杨中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05号判决,以抢劫、盗窃罪对罪犯杨中山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后该犯上诉,于2005年8月8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二中刑终字第291号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因罪犯杨中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8)一中刑执字第4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4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一中刑执字第1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中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中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2014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3次,2014年第三季度获单项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杨中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中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