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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佰荣诉岳帮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陈佰荣,女,6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帮贵,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陈佰荣诉被告岳帮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佰荣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佰荣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许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