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佰荣诉岳帮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陈佰荣,女,6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帮贵,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陈佰荣诉被告岳帮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佰荣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佰荣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许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