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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彦声、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声,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刘彦声。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强,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强,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声诉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刘彦声承担。审 判 长  孟庆颖代理审判员  侯 敬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